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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张承惠据已暴露问题针对性监管互金
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7:16:31 阅读: 来源:说明书厂家

近日,《中国金融》刊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的文章。文章指出,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缺失,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,需尽快出手治理。同时文章还对网络金融监管提出三点要点,此外,文章还提出了针对非法集资或欺诈性案件,监管应把握的七大要点。

原文如下:

近年来,在网络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,也出现一些乱象。一些机构“野蛮生长”,行业内鱼龙混杂。跑路、倒闭、停止兑付等风波频发,且涉及金额和人群数量庞大。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暴露,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,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。由于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,带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,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,需要尽快出手治理。

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结构看,目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:第一类是真想做事又稳健经营者,运作规范审慎,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控能力,通俗地说是“既想干又会干”。第二类是盲从者,借互联网金融热潮进入该领域,却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风控能力,只想挣快钱,对困难和风险估计不足,属于“想干却不会干”类型。这类经营者往往缺少耐心和自我约束能力,很容易造成经营不善,倒闭、跑路的P2P平台大多属于此类。第三类纯属骗子,目的就是借网络金融之名,行金融诈骗之实。这类机构可能数量不多,但因处心积虑,欺骗性更大,也更容易产生恶劣影响。强化网络金融监管,应该规范和保护第一类、抑制和淘汰第二类、严厉打击第三类。

具体来说,网络金融监管应把握以下要点。

第一,网络金融监管不宜简单仿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,须符合网络金融活动的特点。例如,采用较低的资本门槛、较高的责任和技术门槛;再如,鉴于网络金融平台所具有的范围经济优势,应允许其跨业经营,但必须推行牌照管理。这是因为,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在经营模式、风控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,如果简单按照传统金融的方式进行监管,很容易对网络金融带来毁灭性打击。从实践看,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,为其提供了低于传统民间借贷成本的资金,也为民众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,这事实上是一种金融服务效率的改进。

第二,应改变“谁的孩子谁抱走”的思维方式。监管部门如果只求在自己的“一亩三分地”内不发生金融风险,将很难控制网络风险。目前大量网络金融服务机构是由地方审批的,按照上述思维理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。然而,地方政府不仅在监管知识、监管人才和监管经验等方面严重欠缺,而且还因存在利益冲突而在金融发展和风险管控之间左右为难。对于中央政府来说,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也存在问题:一是监管能力受到现行编制、经费、人才等因素的限制;二是贸然接手有可能产生为现有网络金融平台背书的结果。

针对上述矛盾,笔者认为,金融市场是一个敏感的特殊市场,有很强的外部性,需要中央政府层面的统一、专业化监管。不能以金融创新为名,放纵地方金融盲目发展;也不能为了减少中央政府的监管压力,让地方政府监管和承担全部风险责任。但是对某些特殊金融活动(如小贷公司、私募基金、微贷等)可以豁免监管或采取分级监管。对于豁免或分级监管的金融活动,中央政府应进行顶层制度设计,借此减少地方政府职责的利益冲突。

第三,针对非法集资或欺诈案件的特点,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。从已暴露的案件看,大多具有类似的行为模式:一是平台无真实第三方资金托管,投资人资金被平台内部人操纵。二是信息高度不透明,交易产品真实度低甚至是虚拟产品。销售人员夸大产品收益和安全性,宣称无风险和打着“政府支持”的旗号忽悠投资者。三是在全国各地大肆铺设代销网络,以“八爪章鱼”的方式快速吸收资金。四是以“高大上”的口号骗取社会信任,不惜巨资打造名声。例如,泛亚宣称要建设“全球最具规模的稀有金属现货投资及贸易平台”;再如,e租宝母公司钰诚集团号称要做受尊重的世界500强企业。五是利益引诱,如以不合理的高薪招聘有招揽社会资源(包括资金、知名专家学者、高级别官员等)能力的员工,吸引一些官方机构与之合作,拉来知名人士为其站台等。这些操作手法颇具欺骗性,并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政府和媒体。此外,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,各类机构满天飞,居民社区附近、街道上随处可见冠以“金融”名号的门店,有的甚至模仿正规金融机构的商标,具有很大的欺骗性。

针对上述有非法集资或欺诈性质的案件,监管应抓住以下要点。

一是尽快出台相关监管细则。十部委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提出的一些重要内容,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、建立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、强化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,需要尽快落实。在具体方式上,可将部分制度起草工作授权给互联网金融协会承担,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给市场以明确预期,避免因规则的过于突兀而给市场带来冲击。

二是根据暴露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网络金融活动,堵住现有漏洞。应明确规定,凡是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,在工商注册时一律不得在机构名称中加入“金融”字样。对“财富管理”“理财”等有可能产生误导、误解的名称,也需慎重并有明确标准。同时要强化对资金托管和透明度的要求,明确在宣传产品时必须充分揭示风险,并将扩张过快、在媒体过度宣传的网络金融平台作为重点监控审查对象。

三是对网络金融平台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和风控制度。可以将网络金融平台分为纯信息中介和有限信用中介两类,并明确两者的差别。对于前者,需明确禁止事项和行为规范,如在工商局注册后须在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备,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信息等。对于后者,设立时须报批,并建立包括资本金要求、流动性要求、发起人和高管资质要求等在内的监管制度(但须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,如更加强化专业技术要求和风险责任)。

四是加强跨部门协调。由于网络金融平台具有数量大、分布散、大量利用互联网技术等特点,前期快速发展过程中又只进行了工商注册,建议建立工商部门、电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,并建立包括公安、检察、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危机处置机制,以及时应对突发事件。

五是强化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督。在网络金融平台乱象中,不能忽略正规金融机构在其中起到的负面作用。有些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,普遍利用各类网络金融平台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。这种做法事实上起到了为平台增信的作用。因此,应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与网络金融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等行为的监督,要求银行强化第三方存管责任,加强对业务合作方资质和能力的审核,并对合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。

六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。鉴于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对网络金融声誉的破坏力极大,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度,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行政、执法、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。可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的“地方金融相关监管部门联系会议制度”,鼓励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,及时互通风险排查信息,促进政策协调。同时要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督、报告义务。设立针对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资金异动(如短期内多渠道大量资金流入)监督报告制度,发挥好银行庞大网络的触角作用。

七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,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。应尽快落实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中有关投资者教育的规定,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实施办法。同时,应要求主流媒体在广告宣传中加大风险提示的力度,开设金融风险识别相关知识专门栏目等。

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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